各分支(代表)机构、会员单位、新闻宣传相关部门:
为进一步规范本会新闻宣传部及各分支(代表)机构在新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行为,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,防范舆情风险和合规风险,维护本会公信力和行业声誉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、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、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及市场监管总局《深化互联网广告生态治理工作通知》、民政部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》等有关规定,中国食药安全促进会组织制定了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管理规定,现就规定内容征求意见,请各分支(代表)机构主要负责人,新闻宣传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,结合工作实际,提出意见建议。
联系人:新闻宣传部 FDSA@fdsa.org.cn
附件: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规定
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
2026年6月23日
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
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规定
第一条 目的与宗旨
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及各分支(代表)机构、下属单位在抖音、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行为,维护协会权威形象,确保内容导向正确、信息准确,防范舆情风险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适用主体
本规定适用于以“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”或各分支(代表)机构名义设立的抖音号、微信视频号等各类视频类新媒体账号。
第三条 归口管理与联络机制
1.专人专管:凡是设立的抖音、视频号等新媒体账号,各运营主体均须指定专人负责内容制作与账号维护。
2.对接机制:账号负责人必须与总会新闻宣传部保持常态化工作联系,确保信息畅通、指令直达。
3.备案制度:所有账号的登录方式、管理人员信息,须在总会新闻宣传部进行实名备案。
第四条 内容审核机制
1.先审后发:所有拟在抖音、视频号发布的短视频、图文、直播预告等素材,必须严格执行“先审后发”制度。
2.审核主体:发布内容须提前报送总会新闻宣传部审核。审核通过并取得明确同意指令后,方可对外发布。
3.审核范围: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画面、口播文案、字幕、背景音乐及评论区精选设置等。
第五条 负面信息发布准则
1.有理可依,有证可查:凡是涉及企业产品质量、安全隐患、违规行为等负面内容,必须做到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。发布前须提交完整的证明材料(如检测报告、行政处罚决定书、法院判决书等)报总会新闻宣传部核查存档。
2.严禁以发布负面信息相要挟: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借助总会及分支机构名义,以曝光负面信息为手段,威胁企业索要赞助费、咨询费、广告费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交换。
第六条 禁止行为(红线条款)o
1.未经总会新闻宣传部允许,严禁任何人私自以促进会或分支(代表)机构名义发布视频内容。
2.未经批准,严禁私自开设直播,或利用促进会官方及分支(代表)机构账号进行商业带货、打赏等行为。
3.严禁发布缺乏事实依据、证据不足的负面内容。
第七条 违规处理机制
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,将执行“三步惩戒”措施:
1.第一次违规(警告处理):
若发生未经审核私发内容或私自开播,总会新闻宣传部将对当事账号负责人及所属单位进行口头警告,并责令立即删除违规内容或下播,全协会通报批评。
2.第二次违规(停更检讨):
累计出现两次违规行为,除删除内容外,将对相关账号实施停更整顿7至15天的处罚。当事单位负责人须向总会提交书面检讨报告,待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恢复更新。
3.第三次违规(取消账号):
累计出现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,或违规情节特别严重(如发布政治敏感、食药安全谣言、无据负面信息敲诈勒索等)造成恶劣影响的,总会将直接关停或注销该账号,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。
第八条 附则
1.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新闻宣传部所有。
2.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